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部门。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采纳建议的情况书面反馈建议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