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部门。

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采纳建议的情况书面反馈建议机关及其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