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十四条已废止预防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科学严格的支出控制体制,完善财务监管机制,防止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严禁预防单位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或者“帐外帐”。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