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管理体制,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集中采购等制度;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的收支情况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法律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建立健全对政府采购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采购行为的廉洁性;
(六)强化对重点行业、部门以及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环节的监督与防范措施;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