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预防单位在选拔任用、招聘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制定预防措施,防止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对新选拔任用、招聘录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不廉洁行为的,应当进行诫勉教育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