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