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