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企业职工,是指所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