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开办第九条有效开办市场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开办专业性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