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开办第十条有效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和市场布局规划;(二)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设施;(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