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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开办

第十条

有效

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和市场布局规划;

(二)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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