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场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税务、环保、卫生、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服务工作,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除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联合检查和发现有违法嫌疑需依法及时调查的外,对同一市场实施监督检查一年不得超过两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