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交易第三十一条有效商品交易市场禁止下列行为:(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二)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三)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四)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品数量不足;(五)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六)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商品;(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