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商品交易市场禁止销售下列商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二)假冒伪劣商品、国家明令淘汰商品,过期、失效、变质商品;

(三)含有毒、有害物质或污秽不洁、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

(四)未经检疫(检验)、检疫(检验)不合格或者伪造检疫(检验)结果的畜、禽及其产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六)报废和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

(七)毒品、走私物品、淫秽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