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商品交易市场禁止下列行为:

(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二)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三)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四)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品数量不足;

(五)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六)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商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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