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申请办理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二)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完全利用已有设施开办市场的除外)和市场布局设计图;

(三)房地产权属或者场地使用证明文件;

(四)联合开办市场的联办协议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公司(企业)登记注册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