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开办第十二条有效申请办理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二)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完全利用已有设施开办市场的除外)和市场布局设计图;(三)房地产权属或者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四)联合开办市场的联办协议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公司(企业)登记注册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