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场开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