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开办第十三条有效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新建市场的开办者需要预先进行市场摊位、店铺招商招租的,由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有关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审核后,方可进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