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有效对不执行本条例的单位,由国防教育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经教 育不改的,国 防教育委员会可以提出处理建议,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不接受国防教育的公民,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必要的行 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