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一条有效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与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防教育委员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