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三条有效对扰乱国防教育秩序、破坏国防教育场所和设施的行为,由公安 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