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由检察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审计及有关机关和人民法院,应依法协助检察机关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