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