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教育、法制、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等多种方法。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