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