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二)拒不接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建议造成后果的;(三)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