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监督保障第二十一条已废止预防职务犯罪单位的群众有权对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