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预防职务犯罪单位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与其它工作目标一并实行年度考核。单位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考核和评议。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