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责任第十六条已废止各级教育培训机构,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入培训内容。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