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监督保障第十八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审计、监察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预防职务犯罪单位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审计建议、监察建议,并制发建议书,同时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督促整改。预防职务犯罪单位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机关。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