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三)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及物资采购活动,从中谋取私利;
(四)违反规定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和较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七)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