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确定、保护、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历史建筑保护经费,主要用于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和奖励、补助。保护经费来源包括:(一)上级财政拨付的资金;(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三)社会捐赠的资金;(四)国有历史建筑产生的部分收益;(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