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历史建筑的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二)损坏历史建筑承重结构、擅自拆卸历史建筑构件;

(三)在历史建筑上设置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广告、条幅、电子显示屏等物品;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五)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六)其他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风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