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历史建筑保护经费,主要用于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和奖励、补助。保护经费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拨付的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国有历史建筑产生的部分收益;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