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确定、保护、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除新建、改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外,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新建、改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图则要求,其高度、造型、色调、风格应当与历史建筑相协调,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