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确定、保护、管理与利用第十六条有效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批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