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批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