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Chapter 2 确定、保护、管理与利用Article 16In force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批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