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确定、保护、管理与利用第十五条有效历史建筑保护,应当根据其价值以及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还原历史建筑原貌。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的要求。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