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可以聘用水源保护管护员,协助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在村规民约中规定具体保护管理内容,教育引导群众自觉保护饮用水水源。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