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县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