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以及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饮用水水源,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划定规模养殖禁止和限制区域,加强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责令养殖场建设环保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