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的初步意见;

(二)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划,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指导、监督供水单位、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四)会同水行政、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建立饮用水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体系,健全监测制度,统筹规划监测点建设;

(五)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举报,依法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其他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