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区保护、规范建设、综合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