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提供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服务用水、取水、储水工程的河流、水库、山泉等地表水、地下水水源以及备用水源。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