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提供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服务用水、取水、储水工程的河流、水库、山泉等地表水、地下水水源以及备用水源。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