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纳入河湖(库)长制管理。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