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合理安置。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