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出水流量、水质状况或者公共利益、发展规划等情况,可以提出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方案,该调整方案应当按保护区划定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