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确定、划分和调整,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按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