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划定准保护区。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