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办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