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有关缆线架设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设置有关隔离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